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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二)要有与生产经营品种、数量、要求相应的场所和卫生设施,其设计和流程布局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得在人行道露空生产经营饮食品;
  (三)生产经营的食品,要有防尘、防蝇、防蟑螂、防鼠设施,保持售货台架和工具的清洁卫生,出售鲜奶及其系列制品、冷饮品等,必须有冷藏设备;
  (四)制作、出售烧卤肉品、裱花蛋糕、冷饮品等,应有专用防护间、专用工具、容器、洗手消毒设备,专人操作,专人收款;
  (五)售卖包点、熟牛杂、咸酸腌制品等,要有防护设备和使用专用售货工具,食品与货款分开存放;
  (六)运输和盛载食品的工具、容器应保持清洁,不得使用废旧书报纸和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器具包装、盛载食品;
  (七)要有足够周转数量的食具及其清洗、消毒设备,执行“一洗二过三消毒四保管”的操作规程,实行食具高温消毒制度。如使用一次用后即弃的卫生餐具,用后不得重复使用;
  (八)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穿戴专用洁净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操作时不得戴戒指、手链、涂指甲油和吸烟,并执行洗手消毒制度;
  (九)每个摊档要设置带盖的垃圾容器,及时清理废弃物和垃圾。
  第十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市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食品分类,划定摊位,设置台架;
  (二)市场内要设置垃圾容器,要及时清理垃圾,做到无卫生死角、无杂物堆放;
  (三)要制定杀灭蚊、蝇、蟑螂、老鼠的措施,及时清除其孳生地;
  (四)对进入市场的食品,必须严格检查。畜肉品凭有效的检疫肉检合格证,才准销售。
  第十五条 凡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应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售。无检验能力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代检,并发给检验证明。
  第十六条 包装食品要在包装上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
  第十七条 凡采购米面制品、糖、酒类、乳肉制品、蛋、豆制品、罐头、饮料、调味品等,应索取该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
  经销外地入市的乳肉制品、饮料等,凭产地卫生合格证或化验单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复验合格后,方可调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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