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7日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1988年3月31日颁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第
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制作、销售的食品商贩(包括饮食、屠宰、主副食品、小食品、干鲜果品、食杂品、饮品等)和进入城乡集市的食品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执行
《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其所属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对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卫生技术指导和健康检查。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按照
《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职责,行使职权。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基层医疗单位设立食品卫生检查员,执行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协助食品卫生监督员做好所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