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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本着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的原则,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矿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调给国家的工农业产品、矿产品和土特产品所得的各种补助物资指标,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监督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产品分配、利润留成、税收等方面,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安排。在招收人员的时候,优先招收当地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县国营企业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对边远山区的矿产品、农林产品的收购给予价格补贴;对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享受照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实行开放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增强活力,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竞争,发展联合。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努力组织外贸商品的生产,争取多出口、多创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在外汇留成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自治县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和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种地方外汇,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做好供应工作,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安排地方性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发展有民族特色的和有地方特点的旅游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和管理,增加服务设施,鼓励农民到集镇摆摊设店。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石灰岩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按照减轻负担、适当放宽的原则,制定特殊政策,从资金、税收、贷款、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做好扶贫工作,帮助当地人民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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