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1日)修改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7年2月2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东省连南瑶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三江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
宪法、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