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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4日)废止

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5月21日 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2年6月19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我省城市逐步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市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建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全省的建制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社队单位和居民,均应遵守。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每个城市必须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功能分区、道路系统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广州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作原则性的改动,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布局,确定其建设位置。定点和确定建设用地,必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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