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人民政府给予驻深单位的工作人员授奖和表彰的,归口由市人事局协调组织和承办有关审核审批事项。
五、奖励经费的管理
(一)市政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励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开列专户,由市人事局管理,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监督。奖励基金用于物质奖励和表彰活动经费。今后除市政府组织开展的特殊贡献奖等特别奖励和已设有专项经费的奖励活动外,其余由市政府以及市人事部门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其经费原则上均从行政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行政奖励的除发给奖状、奖章或证书外,其物质奖励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授予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授予三等功的奖励1000元,嘉奖和各部门评选的单项工作的先进工作者,一般不予物质奖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其物质奖励由授奖机关发给。所发标准低于我市荣誉称号奖励标准的,由市人事局验核后发给差额部分奖金。凡属同一功绩而多级授奖的,按最高一级奖金额一次性发给奖金。
(三)物质奖励由授奖机关严格按规定标准授奖,下级部门和所在单位不得重复授奖。各单位对自行决定授奖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其水平不得高于上一级同类奖励所规定的标准。禁止以奖励活动为名,滥发奖金和实物。
六、奖励管理的配套工作
(一)实行奖励的验认制度。本市人员在其它地区所获得奖励和非行政机关授予的奖励,需要在本市享受行政奖励待遇和按其他人事管理规定使用其结果的,须向市人事部门提交奖励审批材料和证书,经验认同意方为有效。
(二)加强奖励宣传工作的监督。对奖励的宣传工作,要按不同规格进行适当宣传,防止夸大和失实宣传而造成不良影响。凡在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刊登播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和表彰的通报、决定等,向新闻单位送稿前应由主办单位送市(区)人事局加注审核意见。各新闻单位按此原则协助做好监督。
(三)加强对授奖人员的管理。各级奖励的管理部门和授奖人所在单位,对受奖人员要严格要求,勉励他们戒骄戒躁,不断进取,发挥模范作用,并注意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做好其任用工作。
(四)严格奖励的纪律监督。奖励必须严格标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取消原所给予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