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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市政府由市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及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的主要领导组成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行政奖励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监督,代审批须报市政府决定的奖励事项。
  (二)加强人事部门管理行政奖励的职能作用。市、区人事局是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奖励的法规,拟定本级政府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承办奖励审核、审批的有关业务,做好对全市和本区行政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人事部门要主动履行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维护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凡以市人民政府名誉授予和表彰的奖项,除原已有专门立项,并由工会组织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继续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外,统一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市人事部门协调组织评选表彰活动。今后部门性、系统性组织的评奖,一般不以市政府名誉奖励和表彰,凡未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和报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誉授予奖励和组织表彰活动。
  虽未使用市人民政府名誉,但需要由政府奖励基金给予奖励经费授奖表彰的,须先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并须由市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省和国家部门组织的系统性奖励表彰活动,由对口主管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人事管理独立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表彰文件,应抄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各种行政奖励,须统一使用市以上人事部门编制和监制的奖励审批呈报表和奖励证书。
  (四)加强奖励工作的计划性。今后,市各部门开展系统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活动,一般应与该系统的部、省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同步,二至三年一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评选表彰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参评范围工作人员总数2%,先进集体一般应控制在参评单位5%。对于在某一方面工作或完成某一重大任务中做出贡献,达到奖励条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奖励表彰。
  四、奖励的审批办法
  (一)报市政府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以及其他行政奖励的,由主办单位将申报奖励的报告、奖励登记表和事迹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审核提出意见后,转报市政府审批,凡未经市人事局审核的,市政府一律不予授理。
  (二)省和国家部门组织评选的系统性奖励表彰,所推荐对象,须报送市人事局审核提出意见后再上报,否则其奖励待遇我市不予承认。省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系统性评奖表彰活动,凡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联名发文的,我市原则上不参予,确需参加的,须由组织单位事先向市人事局申报并获同意,将拟表彰对象报经市人事局审核提出意见后上报。否则,不享受我市行政奖励的有关待遇。
  (三)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评奖表彰,凡涉及到需享受市级行政奖励待遇和市政府奖励金待遇的,由市人事局按奖励规定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才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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