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行政奖励
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府(1996)181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标准,对行政管辖的集体和个人实行奖励和表彰,是一项重要的人事行政手段。为维护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其激励作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奖励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政治标准。奖励和表彰的对象,必须是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坚持先进性。奖励和表彰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体现以功定奖,奖不虚施。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受奖人员,主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表扬、宣传,结合其他人事管理措施给予鼓励;物质奖励要适度,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除上级和市政府有专门规定外,先进集体一般不予物质奖励。
(四)坚持依法施奖。开展奖励和表彰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颁发的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奖励的项目和名称
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种。公务员奖励须严格使用《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名称,其中授予荣誉称号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统一使用“先进工作者”。行政机关以外其他系统的个人荣誉称号,使用国家规范的名称。
集体荣誉称号,一般使用“先进集体”,按不同性质冠以市、区、系统和工作性质相应的称谓。
各单位不得滥设奖励项目和称号,维护奖励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凡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批准立项和组织评选的授奖,不享受我市规定的有关行政奖励待遇。
三、奖励的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