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的申领。各进口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并确定到货期后,按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进口凭证(批文)到市计划局申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各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供资料,于10个工作日后到市计划局领取“额度证明”。“额度证明”有效期为半年,不予延期,不跨年度,各进口单位务必按到货进度申领“额度证明”。市计划局应严格按计划审批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合理控制数量。自用物资进口额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对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超出发证机关审批的进口额度部分,按一般贸易进口处理,所纳税款不得列入进口税收返还范围。
(二)进口税收的征缴。特区各进口单位进口自用物资报关时必须提供市计划局签发的“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海关根据有关进口报关单据予以全额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纳税凭证上加盖海关“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海关)”,税款缴入指定的开户银行中央金库帐户。各进口单位不得拖欠税款,如有欠税,必须自滞纳之日起由海关每日按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所收滞纳金不列入进口税收的返还范围。同时,各进口单位必须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七家银行之一开设帐户,并在该户办理纳税及进口税收返还手续。对在上述银行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国库不予办理进口税收返还手续。
三、进口税收的返还
(一)税收统计及管理。每月终了3日内,九龙海关及深圳中央金库须对有关统计数字单独进行核对后分别报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同时,九龙海关及深圳中央金库将进口自用物资纳税统计表分别抄送给市计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
(二)税收的返还。每季度第二个月开始,市财政局受理进口单位退税申请。进口单位需持“进口凭证”、“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加盖海关“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的完税凭证、银行的转帐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退税。市财政局根据进口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与财政部审核后的特定区域经营单位进口自用物资纳税统计表核对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各进口单位必须在本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办理申请退税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将给予处罚。
四、缴交税款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