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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小企业改革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必须进行资产的清查和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产权的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正确处理产权纠纷。
  由于历史种种原因引起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时,应严格遵照“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和“深企改办〔1994〕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界定产权归属。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进行各项改革。
  (三)正确处理改革中的企业债务问题。
  国有小企业改革中遇到的债务处理问题,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帮助统筹解决。可以通过产权转让收入还债,也可以经批准后加快折旧积累资金还债,还可以用增资减债等办法妥善解决。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坚决予以破产。
  (四)妥善安排职工生活,有组织地开展再就业培训。
  在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允许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未达到退休条件又难于安排工作的,可以办理内部退休,享受政府规定的退休待遇。同时,对企业的富余职工,在内部消化的原则下,积极进行职工再就业的多种技能培训工作,并提供再就业的机会。
  (五)加强对小企业发展的行业指导与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应结合产业政策对企业提出行业指导性意见,配合产权单位对国有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照章纳税等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国有小企业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
  鉴于国有小企业改革工作较为复杂,意义重大。除市体改办要加强协调外,各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具体分工:
  (一)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集团)公司和市物资集团公司等三家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属三类和类外企业的改革工作。
  (二)各集团公司负责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及集团内小企业的改革工作。
  (三)各区负责区属、镇(办事处)属小企业的改革工作。
  根据我市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国有小企业改革工作应在两年内全部完成。其中列入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和列入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在今年内完成所属三、四级企业的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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