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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加快国有
 小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深府(1996)191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深圳市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国有小企业改革是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和小企业的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小企业的改革,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体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国有小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抓大放小”的方针,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优化国有企业结构,在扶持、培养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入手,放开小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进一步搞活国有小企业。据此,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以大带小、以小促大。
  通过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增强、壮大集团公司主导产业,主导产品的实力和规模,优化企业结构,提高集团公司在经济发展中的骨干力量和龙头作用,以及带动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服务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结构。
  (二)坚持“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市属三类或类外企业要结合公司制改造和公司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改革,区、镇属小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改革。
  (三)坚持企业自愿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小企业改革必须在政府指导下,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选择改革形式和合作对象。
  (四)坚持“微观放活、宏观管好”的原则。
  市、区产权部门在抓紧小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应制定出规划,统筹安排,在搞活的同时加强监督,防止一哄而起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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