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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1、政府计划部门对重点扶持企业集团予以专项支持。对于我市“九五”计划中重大工业项目、科技项目和其它公用事业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安排由重点大型企业集团承接,并投入项目资金。重点企业集团应配合计划部门积极做好大型项目的研究、立项及申报工作。
  2、政府工业行业管理部门重点对企业集团中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应优先予以审核批准,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确保列入企业技改项目的贷款规模,保证以重点企业集团的技术进步带动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由政府筹划建立“技术开发准备基金”与“技术引进评估系统”支持科研机构和大企业集团与工业发达国家的技术合作。
  3、增拨国有资本金。对于发展名牌产品和高新技术项目开发中严重缺乏资金的可由财政给予注资,增加国有资本金。
  (四)扩大重点企业集团的筹、融资权。
  1、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的对外融资。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经批准可以优先发行企业债券;在国家外债规模内,优先获得国外商业银行贷款;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给予境内、外股票上市、配股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2、重点企业集团承接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银行优先予以贷款支持。
  3、信誉度高的重点企业集团进行的重大的企业购并活动,银行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4、积极协助具备条件的重点企业集团申办财务公司。
  (五)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集团调整债务结构。
  1、在规范性资债核查的基础上,对于重点企业集团历年累积的企业亏损和长期挂帐的呆烂帐,由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班子进行分析研究,结合“两则”的规定优先给予核销。
  2、对于市属重点企业集团中市投资管理公司借款形成的债务,在3亿元的总额度内,经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后可以转增国家资本金。对于其它借款形成的债务,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积极与债权人协商,按照“转债为股”的思路吸收新的股东,降低资产负债率。
  (六)运用政府财税调控手段,扶持重点企业集团。
  1、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政策,由市财政局从1996-1998年三年内安排6亿资金,注入部分市属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同时转增国有资本金,达到通过增资,减轻企业负担,调整企业债务结构的目的。
  2、对重点企业集团全资、控股的外贸企业的退税额度,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优先安排退还;根据国家新的滚动式退税政策,对重点企业集团今后的退税指标予以专项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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