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优先分批列入我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名单,将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内部管理结合起来,推动制度创新。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属全资企业集团,逐步按一定程序对其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在经过国有资产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可以在3年内将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留在集团内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部分由集团公司统筹安排使用,同时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对于市属控股的重点企业集团也应比照上述执行,分红中的部分现金红利,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决定,在3年内返借给股份公司。
(二)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公司进行产权转让、企业兼并和资产重组。
1、鼓励与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兼并市属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允许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及国别界限,允许集团公司之间换股,企业之间交叉持股、自然人入股等,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2、允许重点企业集团向外商、国内企业或个人出让部分产(股)权,同时简化重点企业集团产(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推动重点企业集团资产存量的流动与增值。重点企业集团本身的产(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重点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产(股)权转让,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审批,同时制定相关的报告、备案及检查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受到侵害。重点企业集团产(股)权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国家土地局及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支持。
3、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外资,允许成立投资发展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集团,证券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研究,协助企业制定、审批发行B股或分拆上市方案,吸引境外资本参股并参与企业内部管理,以缓解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矛盾。
4、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集团进行企业收购兼并。收购兼并应在政府引导、支持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对于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重大购并项目,政府可以提供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担保,由银行给予重点支持。对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连续亏损3年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被兼并,原欠银行利息全免,并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计划还款期内,原贷款本金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在计划还款期内,每年归还贷款比例不低于20%。
(三)增加对重点扶持企业集团的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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