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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1996年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二)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进行规范。对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和经自查后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可直接到工商局申请重新登记。
  对定向募集公司按照《深圳市依据“一法两条例”规范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进行规范,经规范大部分企业变更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少部分企业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个别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工商局申请重新登记。
  对经自查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导规范,待符合要求且审核同意后,再到工商局申请重新登记。对于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公司,则不再冠以“公司”的名称。
  (三)积极促进我市企业的公司制改组工作。在继续抓好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非市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步伐,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企业的改组、改制和改造结合起来。
  对各区股份合作公司继续按照《关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意见》进行规范,在去年11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今年在罗湖、福田、南山三区全面推开,并进一步在宝安、龙岗两区选择5-6家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的规范试点。
  四、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搞好“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积极促进企业的兼并收购,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
  结合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搞好企业的“增资、改造、分流、破产”,切实盘活国有资产,转变增长方式,形成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减员增效的机制,引导国有资本向高效益领域转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通过多渠道增加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和生产经营资金,减轻企业不合理的债务负担,把企业改革与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建立投资发展基金吸收外国资本、利用海外产业资源等形式进行改组改造,通过合资、合作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建立多种类型的产权交易市场,重点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代理制的无形市场。
  (三)加大企业兼并、破产和重组的力度,从政策待遇、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多方面创造条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坚持“少破产,多兼并”的原则。在破产兼并中,要研究制定分流富余人员的方式和途径;探讨“转债为股”的方式,但要防止利用破产兼并政策逃债后继续依赖国家的现象。
  五、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经营模式,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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