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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6)47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加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汽车修理业的发展,销售旧机动车配件的店档迅速增加,这对满足汽车维修需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据调查,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旧机动车配件业务,致使赃车、失窃车以及报废汽车流入市场,甚至有些倒卖走私进口的旧机动车配件和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很大的交通事故隐患。为防止和打击走私贩私、盗车销赃以及非法拼装改装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对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立有序的、集中交易的旧机动车配件市场,以适应我市汽车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此,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旧汽车零部件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3〕2号)以及1996年1月8日召开的广州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广州市区内从事旧机动车配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公安局领取《特种经营许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凡从事旧机动车配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有形的、集中交易的市场内经营,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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