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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

  五、本方案实施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之和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计入附加养老金。
  六、本方案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并保持原办法计发水平,再按本方案第四条划分并转为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
  七、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每年根据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机关平均缴费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
  八、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仍按原渠道发给。
  九、各市、县直属机关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办理。中央、省属单位,驻广州的,其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驻其他地方的,原则上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
  社会保险管理局在所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和办法,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十、机关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与所在单位的其他干部、工人统一管理。临时工不享受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
  十一、本方案实施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和机关工作年限。
  十二、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工资福利政策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机关单位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十三、机关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十四、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划分、计发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今后,如国务院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作出规定,我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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