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
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6)32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
根据《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从1996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要按照《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中央驻粤机关单位,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我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二、机关单位缴费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根据保证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的原则测定。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3%计缴。机关与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分开核算。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新制度计发基本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原则上按《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计发,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发放。
旧计发办法转换为新计发办法时,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之和的增长水平不得超过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费水平的10%。
目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统一发给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改为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按职务和机关工作年限(即在机关单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下同)两项因素计发。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发放水平由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在职人员工资增长和物价增长情况测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由各单位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管理局代发。
四、本方案实施前已离休、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划分为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转为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