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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作为依据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的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含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工人(临时工除外)。
  第三条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与加强企业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既对企业负责,又对职工负责。
  第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修订和补充本企业的厂规厂纪,教育和监督全体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 企业按照《暂行规定》二条辞退职工,应由职工所在车间(科室)提出辞退理由,经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由厂长(经理)批准。招、聘干部辞退后,其招、聘合同即自行解除。辞退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干部免职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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