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制定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已废止,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粤府〔1986〕134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名额、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方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招工单位公布。
第四条 从农村招用工人(包括招用征地农民),男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周岁。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先在各种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工种、专业对口的,经用工单位技能考核合格,免予文化考核;从其他待业人员中招用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工人,用工单位必须先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录用。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确定招工地点并指导招收。招工考核由用工单位组织,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