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作为依据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的国营企业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从社会上招用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应继续实行;未实行的,要逐步实行。
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可继续实行;尚未实行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除享受
《暂行规定》第
三条的权利外,在参加工会,升学,服兵役,前往国外或港澳探亲或定居等方面,出应与原固定工同等对待。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五条 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分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办理。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造成减员,如需要补招工人的,必须在当年内按规定办理补招手续。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受招工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