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的《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
广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见“社会保险”部分),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连同国务院发布的四个规定一并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仍按照198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及省和各市(地)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国营农场原则上应按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的实施细则执行,鉴于国营农场大多实行了家庭承包,用工形式和分配制度与其他国营企业有所区别。因此,农垦企业和华侨农场由省农垦总局、华侨农场管理局会同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和省的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系统的实施办法。其他地方国营农场,也应按照这个原则,由市(地)制定实施办法。
三、废止“子女顶替”的制度后,对于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能力的职工,可照顾吸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当合同制工人。
四、国务院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国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务院上述规定和省的实施细则,重新签订或修订劳动合同;在国家劳动计划内已经招用的属于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临时工,要进行清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吸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制订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