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执行(原因:《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已有相应的规定)关于对旧货市场文物监管物品实行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实行文物商品归口经营,统一管理,取缔非法的文物买卖,保证正常的旧货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旧货业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第一、下列物品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商店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前列物品中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具体品类另作规定)。
(三)1949年以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的作品(按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名单执行)。
第二、下列物品(以下统称文物监管物品)经批准,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但必须实行文物监管。
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及铜器、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但符合上条(二)项者除外。
第三、凡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广东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凭两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销售的物品,必须经省或有鉴定人员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鉴定后,始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