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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研生产联合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日期:2002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8日)废止(原因:已按1998年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1999年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广东省科研生产联合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八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生产联合主要指具有法人地位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设计机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科技机构)、大、中专、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院校)之间联合兴办科技企业以及它们的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等经济不行(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进行的、以技术向生产转移为纽带的横向经济联合。
  第三条 科研生产联合必须紧紧围绕生产企业、行业的技术进步、地区的资源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经济建设进行。通过科研生产联合,进行联营、合作、合股和技术成果转让,以开拓新的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条 科技机构、院校同生产企业建立各种科研生产联合,应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这种联合可以是单项联合和多项联合,也可以是科研、生产、经营的综合联合;还可以承租、承包或购买企业,成为科研先导型的企业或直接进入生产企业,实现科研生产一体化。
  第五条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类型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
  法人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是指科技机构、院校与生产企业之间联合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也称紧密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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