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取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处分,学校可随时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专业奖学金,一、二等定向奖学金。
第二十条 经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为照顾某些地区降分录取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不能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定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本细则后,原来规定享受加发百分之四十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仍继续执行,其标准不变。
第三章 贷款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由国家向这些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财务(贷款办)部门负责发放和催还。
凡实行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不实行贷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每年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三百元计算,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申请下列种类的贷款:
(一)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二元、农村在十八元以下,同时未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甲种贷款,每年三百元。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乙种贷款,每年二百五十元:
(1)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四元、农村二十一元以下,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家庭经济无固定来源,同时获得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丙种贷款,每年二百元:
(1)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七元、农村在二十三元以下,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十五元以下,同时获得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学校根据贷款合同按所贷款金额十个月的平均数逐月发放,寒暑假期间不提供贷款。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提供贷款:
(一)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