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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
 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3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1月19日 广东省高教局、财政厅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计字13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学校招收的自费生外,凡属1986年度以后(含1986年度)入学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生,均实行学生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
  第三条 凡实行此项制度的高等学校(实行专业奖学金的专业除外)可设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简称奖贷基金)。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拨给高等学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累计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综合计算每生每年可在一百五十至一百五十六元幅度内)转入奖贷基金专用帐户。
  奖贷基金主要用于:
  (1)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
  (2)支付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
  (3)支付学生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学生等的呆帐;
  (4)用于学校暂未收回的贷款所需的周转资金;
  (5)用于支付学生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可控制在平均每人每月二元的限额内集中使用)。
  奖贷基金作为学校预算内的专项资金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保证专款专用。奖贷基金的使用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学金制度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凡实行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三百五十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二百五十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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