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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失效]

  (四)祖传师授的学徒,民族医,草药医,从事针灸、正骨等医疗工作连续五年以上,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体开业行医:
  (一)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的现职医务人员;
  (二)擅自离职者(五年以内)或被开除公职者(七年以内);
  (三)毕业于国家医学院校而不服从国家分配者(五年以内);
  (四)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丧失智能者;
  (五)在服刑期者;
  (六)开业中因严重过失,被撤销行医资格者。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办联合医疗机构:
  (一)联合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医师四人,护士六人(产科医院助产士二人),药剂师二人,检验士一人,X光技士一人;病床不少于二十张;还必须有相应的医疗设备、经费和用房面积。
  (二)联合诊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医师、医士各一人,护士三人(产科诊所助产士一人),药剂士一人;还须有相应的医疗设备、经费和用房面积。
  第八条 凡申请个体开业行医者,必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书;
  (二)当地正式户口簿;
  (三)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考核合格证书;
  (四)体格检查表,从事医务工作年限证明书。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还应提交有关证书。
  第九条 凡申请开办联合医疗机构者,必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书;
  (二)工作人员名单和简况,负责人履历表;
  (三)各工作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体格检查表;
  (四)联合医疗机构章程;
  (五)各项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
  (六)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
  第十条 联合医疗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宗旨,开业科目、范围;
  (三)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及其职权;
  (四)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五)出资方式、数额和各种医疗设备;
  (六)分配形式;
  (七)参加、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申请个体医生者,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专业考核,合格者发给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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