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直接出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加工出口、并办妥进出口手续、或者卖给境外客商并存入海关指定的出口监管仓的,均视同出口,海关给予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对来料和进料加工需复出口的货物,如需在国内转让给另外工厂作深加工后才复出口的,海关给予办理转厂加工手续。
六、深化业务改革,适应加强对外交往和经贸往来的需要
要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改革。要加大海关监管制度改革的力度,实行多种报关方式,扩大分流转关,运用条形码、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装备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加快进出口货运通关速度,方便合法进出。
大力推选信任管理制度。对获得主管海关授予的“信誉良好企业”和“信得过企业”称号的企业,除可在全省各关设置的专门窗口优先办理海关手续外,经主管海关同意,还可实行集中报关制度,企业可自行补核合同,自行监装卸货物,海关不定期抽核。
要进一步简化旅检现场的通关手续,加速对旅客行李物品的验放。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信誉良好企业、信得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人员携带进口本企业生产急需的少量零部件、原材料,经同意后可以在旅检现场办理海关进口手续。
对因经济发展需要增设海关机构的,海关积极给予支持。对已经批准设立的海关机构,要加速筹建,条件具备的,要尽快开展业务。
七、加强政策宣传,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现行政策
广东分署要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省内各关要和所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通过联席会议或信息通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通报海关新的有关法规、规章和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和海关的方便措施。
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选择一些重点企业,采用现场办公等形式,解决企业的有关难题。
加强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地方重点外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时提供咨询意见并注意信息反馈,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为各级政府和企业排忧解难。
八、加强缉私工作,提供良好的进出境秩序
要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集中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针。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密切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加强综合治理。
要进一步密切粤港海关的海关业务联系,加强缉私禁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