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项目经省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可,海关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调或上报国家主管部门解决。
三、狠抓落实,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和山区发展外向型经济
要继续积极落实广东海关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强活力和支持山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措施,对两个“十项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密切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和山区发展外向型经济过程中涉及海关管理的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积极办法。
山区重点企业进口物资纳税暂时有困难的,海关可实行分批纳税、分批放货,或先放行部分货物、其余抵押税款的做法。对按规定需要交纳保证金的的生产项目,主管海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对于山区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办的企业,除给予享受特定区域企业同等关税优惠待遇外,对这些企业的某些加工环节,需由山区企业生产的,按委托加工或转厂加工办理。其生产原材料、零部件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可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四、增强支农意识,推进外向型农、渔业的发展
对沿海开放地区所辖农村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加工设备等(包括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用于养殖的进口饲料添加剂和农产品加工机具),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内企业进口经批准的技术改造设备等,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大力支持广东发展远洋捕捞业。对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省内远洋渔业企业,经批准进口自用的国内不能解决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在规定年限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进出口鲜活商品,海关实行随到随验的查验方法。加速验放。
五、简化手续,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对遵守海关法律、管理机制完善、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试行多厂的保税集团管理措施。
为便于企业设备更新换代、提高效益,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等,如已达到海关规定监管年限的,企业可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解除监管证明书,企业可自行处理或转让。
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如转让给国内其它可以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