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执行(原因: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广东海关当前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继续认真执行海关总署“促进为主”的业务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经广东省内直属海关关长的共同研究,制订如下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的引进和开发,推动技术进步
对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全面落实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企业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样机等,海关凭主管部门的批件给予免税;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海关代征税。要根据建设进展需要,设置海关机构,办理海关业务。
对经广东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关可以根据其申请,优先批准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支持按产品生产系列建立保税集团,并在进出口货物监管方面优先给予方便。
为促进老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对于进口消化吸收难度较大或者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样机,经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及代征税;对产品在国民经济中有重大影响,国产化难度较大,进口关键零部件的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内的,经批准后,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二、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广东“八五”期间各项重点基础项目建设
对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八五”期间规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重点项目的进口物资,优先办理海关手续;对生产建设急需、而手续暂不齐全的,凭省有关主管部门确认补办批准证件的证明,经海关认可,先予放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加速验放。
对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