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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省级和市(地)、厅(局)级。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造的;
  (2)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省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在省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在省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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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等级│荣    誉    奖   │奖 金│
  ├────┼──────────────┼───┤
  │ 一等奖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奖状│五千元│
  ├────┼──────────────┼───┤
  │ 二等奖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奖状│三千元│
  ├────┼──────────────┼───┤
  │ 三等奖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奖状│二千元│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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