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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失效]

  五、新产品试制的经费来源包括:1.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补助费;2.企业按比例留成中的新产品试制基金;3.按本规定第三条免交的税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4.按国家规定从销售额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资金;5.银行贷款或贴息贷款,按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可列入成本的新产品试制费用,列入成本开支。
  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一)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凡获得国家金质奖称号(含优质食品奖、工艺美术百花奖)的产品,可予加价,加价幅度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但机械产品经国家经委列入优质产品的可加价百分之二十;凡获得国家银质奖称号的产品(含优质食品奖、工艺美术百花奖)的,加价幅度不超过百分之十;凡获得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以及经质量检测部门考核确认,省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批准,达到国际标准尚未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加价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生产企业可根据上述规定幅度和销售情况,提出加价申请理由和质量水平的证明材料,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二)对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其市场销售价格可在加价后的出厂价基础上按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制定。凡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从停止使用之日起恢复原价。上述有关加价幅度,若国务院主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时,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对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的产品,实行惩罚价。凡已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测部门考核半年,确认为劣质产品的(尚有使用价值),在原定价基础上可向下浮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已经公布淘汰的产品,一律不准生产,商业部门不得收购、销售。
  七、奖励。
  (一)对新产品试制人员,可由企业厂长(经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43号)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对新产品试制的主要人员、参加人员给予奖励(试制的主要人员指新产品试制的总体设计者)。
  (二)对技术开发、采用国际标准、创优质产品、推广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金可从奖励基金及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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