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日期:2002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8日)废止(原因:实际上已经失效)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八月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省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经济效益,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技术开发是指应用研究成果和经过消化吸收的引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达到实用化、工业化所必需的开发工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
二、新产品是指:1.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2.对老产品的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路线、技术特征有重大改革,达到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3.消化国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而试制成功的产品。
采用代用的原材料生产,对产品的外型、规格、色泽、装潢等进行改进,但结构、性能、工艺方法没有超过原有产品,性能与老产品差别不大的产品,视为新花色品种。
三、凡列入国家各部、委(局、总公司)的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产品,省经委或省科委核实确认的新产品(糖、烟、酒、手表仍需报财政部审批),从试销之日起,两年内给予免征工产税,免征手续由省经委或省科委统一向省税务局办理。照顾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由企业按税收管理规定报税务部门审批后经予定期减免的照顾。新产品实现的利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投产后两年内给予免交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的照顾。免交的税收和利润,由企业提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为奖励新产品试制有关人员的特别奖金(不列入企业奖金总额),其余部分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作为企业新产品试制基金。
四、新产品试销价格,可按试制期间成本加上应纳税金和适量利润,由企业自定。试销期满,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正式订价。
试销期限,从新产品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开始试销时计起,一般行业为一年,机械行业不超过两年。试销期满后一年以内不投产,以后再投产的,不再享受新产品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