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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已按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技术的秘密,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已获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正在研究试制可能成为发明的新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我国特有的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五)我国独有的农、林、牧、畜、禽、鱼、中药材等品种的种养技术和自然资源及其考查资料;
  (六)其他需保密的科学技术。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按其性质、用途、作用、技术水平和泄密后的危害大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独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时提出密级划分的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
  (二)属于第二条第二、三款的保密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申报,经主管厅、局审查,报省科委批准,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属于第二条第四、五、六款的保密项目,由各厅、局和相当于局级单位审批,报省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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