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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1995年12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修改并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

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 粤府[1987]1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证》四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对象,是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对象,是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颁发对象,是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四)《临时用地证》颁发对象,是因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挖沙、采石、取土等需临时使用面积较大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临时用地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二年。期满后需延期用地者,必须向原批准用地机关申请办理续用手续。期满后不办续用手续而继续使用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条 我省境内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国土管理部门是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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