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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凡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大堤安全,并要事先提出设计方案,经北江大堤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水电厅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审批单位验收。
  第六条 北江大堤堤身应按规定铺种草皮,不准种植树木或其它作物。
  不得在堤身上放牧猪、羊、牛、三鸟,不得挖掘护岸护坡石方及割草、铲草皮。
  不准在堤身、护堤地、压渗范围内爆破、取土、挖塘、埋葬、开沟、打井,不准堆放余泥、垃圾、杂物,或从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不准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及里程碑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堤身和护堤地上任意新建房屋或其他设施。
  对堤身和护堤地上的现有房屋和其他障碍物,应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定期拆迁。
  第七条 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顶上铺筑路面兼作防汛公路的,都是防汛专用公路。除北江大堤管理局及汛期参予防汛交通的车辆使用防汛公路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汛公路时,应经大堤管理部门同意,并向大堤管理部门交纳养护费或负责道路的维修。防汛公路养护费收费标准,由北江大堤管理局另行制订,经省水电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没有专设路面的堤段,一律禁止车辆通行。
  第八条 北江大堤防汛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讯、照明、动力线路、防汛砂、石料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挪用。
  第九条 北江大堤管理局及各管理处、所,在汛期是各级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组成部分,应在省水电厅和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交通旱闸的启闭操作,必须由各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运行。属于当地水利部门管理的排灌涵闸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管养。每年汛期,上述各涵闸设备的启闭操作,必须服从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指令。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指令的执行。
  第十条 芦苞涌、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两涌河床及滩地开荒种植、围塘养鱼、设置阻水建筑物,影响行洪。两涌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县水电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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