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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

  第十条 小水电每年电费收入的百分之二交上一级水电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费,用于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改造、科学试验、备品配件和材料供应。
  第十一条 小水电建设的资金,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地方为主,民办公助”的政策。
  (1)从1983年起,省补助全民办小水电的资金,改为无息贷款或投资入股。无息贷款回收后,留地区水电部门继续用于小水电建设。对于少数民族、革命老区和贫穷落后地区办电,仍以无偿投资补助为主。
  (2)在农田水利费中补助集体所有制建设小水电的资金,从1983年起改为“有偿周转,不计利息”使用,在电站投产十五年左右逐年收回。收回的资金,由地(市)、县分成,继续用于小水电建设。具体分成比例,由省水电厅和财政厅另行规定。对于革命老区,少数民簇地区和贫穷落后地区办电,仍给予无偿投资补助。
  (3)鼓励企业和个人、集体联办,积极吸收华侨、外资入股兴建小水电站。所得利润可按投资比例分成,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小水电建设和管理维修所需三大材料,由省、地、县计委在年度计划中专项补助。对集体、个人办的小水电也要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省由力局在大电网收购经营小水电发生的亏损,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在省电力局包干上缴利润中予以剔除。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十四条 发展小水电,以解决地方用电为主。地方自用有余,又具备并网条件的电站,多余的电力再送给电网。小水电与大电网并网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局拟定,经省水电厅同意,报省经委审核准后颁发执行。
  第十五条 十一万伏及以上的联网工程,由电力部门负责规划项目报省计委批准后进行建设。水电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电力部门。
  第十六第 小水电站(包括县中小电网)与大电网并网,继续保持原有趸售和直供两种体制不改变。如一方要求改变,需双方协商同意,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小水电确定并网方式,搞好继电保护暂定值,尽快办理并网手续,并帮助并网运行的小水电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小水电也要主动维护电网安全,保证电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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