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推行股份制。凡新上大中型交通、能源、通信建设项目都可以采用股份制形式。经批准,成立股份制公司,向社会募股集资,发行股票,优先上市。
(八)增加信贷资金规模。由各专业银行或省人民银行切块专项管理,优先安排交通、能源、通信建设的贷款。
(九)鼓励和支持市、县政府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办法,建立交通、通信发展基金。
山区交通建设要继续实行民工建勤的办法。同时,适当提高省对山区交通通信建设的补助标准。
二、动员各方支持,实行综合开发。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其他省市(区)到我省投资建设能源、交通、通信基础设施,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收和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综合开发的政策优惠。
(二)凡在新建公路、铁路两旁从事经营性土地开发的,可从土地增值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交通建设资金,或加收一定的交通建设开发费;或者划出一定地块由交通建设部门进行土地开发,所得收益用于交通建设;或者指定交通建设任务,由土地开发经营者建设。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自定。
(三)新建港口、机场、车站时,由当地市、县政府在其附近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给港口、机场、车站的建设和还贷。
(四)允许港口、航道部门结合港区、航道的整治,营造土地进行开发;疏浚的泥沙,允许由港口、航道部门自主经营。
(五)统筹兼顾通航河道的开发利用。在通航河道上,新建拦河坝、水电站,应兼顾水、电、航的综合利用;当航运、航道受影响时,应“以水补航”、“以电补航”。航道部门修建的船闸从1993年起,收取船舶过闸费,由航道部门收取,用于航道维护建设。
(六)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市区、开发区、住宅区的邮电网点、通信管线,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和建设,纳入建设成本。
(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按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政策。交通通信建设用地,经批准,免征垦复基金。乡镇道路建设用地由乡镇政府调整解决。允许公路、铁路、航道、建港部门自办料场,在公有土地、河道上取土、取沙、采石,免收矿产资源费。
(八)交通、能源、通信建设需从国外进口和租赁机械、设备、工程船舶、专用材料,可要求给予减免关税的照顾,由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当地海关转报海关总署审批。
三、加强建设施工组织和线路管理,发挥更大的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