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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粤府(1993)37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我省力争二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必须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按照“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充分动员群众,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建设的新机制,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为此,特制定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广辟筹资渠道。
  (一)继续实行省政府已经制定和出台的“以电养电”、“以路养路”、“以桥养桥”、“以港养港”、“以通信养通信”的优惠扶持政策。
  (二)增加电力建设资金来源。地方电厂(除沙角B厂、广州电厂老机组、潭岭水电厂外)年发电量征收的省电力建设费继续全部返还,用于地方电源和电网建设;省征收的电力建设费、电源建设费用于电源建设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三)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到位,以客、货运输营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折算费额征收,每两年调整一次;从1993年3月1起,外国籍和港、澳、台入境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按规定标准征收。
  完善过桥(路)费的征收办法,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国道上的收费点,由省统筹,合理布点;集资贷款修建的路桥,在还贷期满后继续收取过路(桥)费的,所收资金按省四、市(县)六的比例分成,专项用于新的公路、桥梁建设。
  (四)建立省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地方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由省集中掌握,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基金来源:
  1.开征城镇新开发土地使用交通建设附加费。凡城镇建设用地,每平方米征收二元。
  2.开征汽、柴油交通建设附加费,每吨一百元,在两个炼油厂油品出厂时和铁路、海运油品到达港站时征收。(注:1993年6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省政府决定撤销此项规定,不再执行。)
  (五)建立省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继续收取农话段费,长话、港澳电话附加费;从电话初装费中增收附加费。统一纳入省地方通信建设基金,单独列帐,滚动使用,并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及营业税。
  (六)积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充分利用国外出口信贷。外商投资建设能源、通信、铁路、港口、码头、航道、公路(包括大桥与隧道)、机场附属设施,按照生产性项目给予规定听优惠政策,并可在港口、铁路、公路、航道等沿线附近一定范围内实行交通通信项目和其他项目综合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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