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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1日)废止

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加快我省交通设施建设,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1988〕交公路字28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属社会集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建桥、筑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可以收取过桥过路费:
  (一)桥梁新(改)建总长在三百米以上,隧道五百米以上。
  (二)改渡为桥,桥长在一百五十米以上。
  (三)在现有公路上扩建桥梁,桥梁总长在五百米以上。
  (四)新建高速公路。新建公路、现有公路改线工程新修路段(连续长度),按一级公路标准,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按二级公路标准,里程在二十公里(山区县可放宽到十公里)以上的。
  (五)县以下现有公路改造,按一级公路标准,连续里程在二十公里(山区县可放宽到十五公里)以上的路段;按二级公路标准,连续里程在三十公里(公区县可放宽到二十公里)以上的路段。
  目前已经省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仍可按规定收取过桥过路费。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属于国家拨款、地方集资、贷款等多方筹资的项目,偿还部分若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需要偿还的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山区县或地方公路上的建设项目,可放宽到三百万元以上),经批准也可以收取过桥过路费,以偿还集资、贷款部分的投资本息。
  三、凡征收过桥过路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会同省公路避联合上报,按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分别由省计委或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
  四、建设项目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增建相应的封闭设施和收费站卡。工程竣工通过正式验收后,方准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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