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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失效]

  乡(镇)所在地集体或个体所有制农村电话由乡(镇)集体或个体经营,属县(市)、乡(镇)政府领导。实行自建、自行维护、自负盈亏。
  第八条 集体或个体经营的农村电话交换点设在乡(镇)所在地及以上地点的,须报县以上邮电局审批。
  第九条 农村电话交换点,应设置在农村集镇或工矿区、商业区。
  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农村电话交换点,已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逐步合并。
  第十条 未经县(市)邮电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自成通信网的用户交换机接入农村电话网;经批准接网的,应按规定纳费。
  第十一条 公用电信网尚未到达的农村,经批准由各部门、集体或个人自建的电信设施需要接入公用电信网的,须经邮电局检验确认符合国家统一的电信技术标准和进网要求,并按规定纳费后,方可接网。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资产产权属地方国营所有:
  (一)县城至地方国营交换点的中继线;
  (二)两个地方国营交换点之间的中继线;
  (三)地方国营交换点至乡(镇)所在地交换点的中继线;
  (四)地方国营交换点局内机线设备;
  (五)地方国营交换点基本营业区以内的用户杆线;
  (六)地方国营交换点基本营业区以外经批准属地方国营农村电话所有的杆线。
  第十三条 下列资产产权属集体(个体)或用户所有:
  (一)地方国营交换点基本营业区以外的用户杆线;
  (二)两个集体(个体)所有交换点之间的中继线;
  (三)集体(个体)交换点的机线设备;
  (四)乡(镇)以下集体(个体)所有交换机至地方国营交换点中继线。
  第十四条 地方国营农村电话的资产由邮电局统一管理,集体(个体)所有农村电话的资产由乡(镇)政府或乡镇集体(个体)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邮电局因业务需要,可以在用户保留产权的电话杆路上附挂电话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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