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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现农话与市话不再严格区分,实际上已经失效)

广东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话管理,发展农村通信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话是地方通信设施,属地方性通信企业,是全国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农村电话通信工作必须坚持“人民邮电”的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农村电话是指以县城为中心,联通县、乡(镇)、村和广大农村用户的电话。
  第四条 农村电话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农村电话局是省邮电管理局领导下的全省农村电话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电话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农村电话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农村电话资费标准;
  (四)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电话网路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
  (五)管辖市、县农村电话的业务、技术工作。
  各市邮电局应设立农村电话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电话管理工作;各县(市)邮电局应配备农村电话管理人员。
  第五条 农村电话的人员编制、招收、考核、劳保福利以及工资标准等具体管理办法,地方国营单位由省邮电局制订,集体或个体经营单位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农村电话可实行全民、集体、个体所有制,采取地方国营、乡(镇)集体经营和个体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七条 地方国营农村电话属省办企业,由邮电部门经营管理。其交换点作为所在地邮电机构的组成部分。地方国营农村电话的计划财务、业务、技术工作由省农村电话局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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