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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收集、整理和建立设备技术档案。重要设备必须有单台的技术图纸及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备件图册、修理记录、验收记录、事故报告和安装图纸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和储备定额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发生设备事故。如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事故分类标准和上报办法,由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经委及各级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有计划培养设备管理和维修专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备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 省经委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凡获得国家、省级设备管理优秀、先进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资金;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只能按其中获得最高奖励称号发给一次性资金:
  (一)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的企业人均三十五元;
  (二)获全国管理先进的企业人均三十元;
  (三)获省设备管理优秀的企业人均三十元;
  (四)获省设备管理先进的企业人均二十五元。
  上述资金在企业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列入资金控制总额,免纳资金税。
  第三十一条 各市经委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评优活动,奖励办法由各市经委确定,但资金不得高于省优秀、先进奖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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