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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不一致。)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 粤府[1988]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经委及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设备管理工作,设立(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下列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一)设备有效利用率;
  (二)主要设备完好率;
  (三)新度系数;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备拥有量及其技术复杂程度,设立(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程技术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关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经委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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