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汽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GB7285-87、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执行。
  汽车经维修出厂后的保修期按国家标准执行。
  摩托车维修的质量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大修、小修、改装、保养维修的车辆出厂时,维修者应向用户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全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格式由广东省交通厅统一制定)。技术档案必须如实记载车辆维修的情况。
  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件事故、交通事故的,维修者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维修车辆的试车路线和试车方法,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和将已报废的车辆修复使用。
  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签署修理范围意见后,维修者方可承接维修。
  改装在用车辆,须按广东省公安厅的规定,经市(地)公安局(处)交通警察支队或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批准。
  第十六条 维修者与用户因维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仲裁;交通局可接受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十七条 维修者须按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制订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摩托车维修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者应使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一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八条第二项、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者,由交通局和物价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由交通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规定者,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颁布前已开业的维修者,应在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技术审查和工商登记手续,方得继续营业。逾期不办者,由各级交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