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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三)流动资金二万元以上;
  (四)配备的设备:镗、磨汽缸设备,车床,钻床,蓄电池充电机,制动鼓镗削机,发动机冷磨设备,传动轴动平衡试验机,后轴套管拆装设备,工字梁专用测量校正设备,磁力探伤设备,钳工用平台,偏心轴磨床,检测仪器。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县以上交通局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小修或保养业务:
  (一)厂房占地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设有消防设备;
  (二)技术人员不少于:四级汽车修理工一人;焊工、钳工、电工、钣金工各一人;
  (三)流动资金五千元以上;
  (四)配备的设备:镗、磨汽缸设备、车床、钻床、蓄电池充电机,制动鼓镗削机,磁力探伤设备,钳工用平台,磨汽门设备,以及相应的检测仪器。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县以上交通局申请经营汽车专项修理业务:
  (一)与修理项目适应的场地;
  (二)三级汽车修理工一人以上;
  (三)流动资金二千元以上;
  (四)配备与修理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检测仪器。
  第八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得利用街道、公路和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和进行维修作业。
  第九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由交通局负责进行技术级别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第十条 维修者变更经营范围,应经县以上交通局审查同意,再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营业地点的,应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报交通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维修者需转业、歇业或停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获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发表公告。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质量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标准计量局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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