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粤府〔1986〕107号)
《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促进地方对外贸易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我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现对《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起运点、装卸点是为方便地方货物进出口,减少货物迂回运输和损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对港澳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开设的地方口岸。只允许国内经批准的船舶出入和停靠,不对外籍船舶开放。经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批准,装运沙、石、泥的少数港澳船舶,允许在指定的地方停靠。起运点、装卸点具体任务是:
(一)起运点:主要装运外贸单位或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运往港澳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鲜活商品、工矿产品和建筑材料等。
(二)装卸点:除承担起运点的任务外,还可出口加工产品、补偿贸易产品以及经营单位经批准经营的其他出口港澳地区的物资;进口“三来一补”、合资合作经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料、设备,经营单位正常贸易的物资,经营单位和地方经批准用留成外汇购买的小量进口物资。
第二条 凡开设起运点、装卸点,必须于年前先报计划,并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会商当地海关、公安、外经、航运等有关部门(有驻军或军事设施的,须征求当地军事部门的意见)后,逐经上报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审批。因季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开设出口货物起运点(包括一次性的,最长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口岸办公室审批,报省口岸办公室备案。需在起运点、装卸点港区范围内增设作业码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审查,报市(地)口岸办公室审批并报省口岸办公室备案。其他单位无权批准开设起运点、装卸点或临时性的货物进出口专用码头。
第三条 报批起运点、装卸点必须附具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