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州市招商局代表处。
广州市招商局在各“中心”设立招商局代表处。在未派出自己代表之前,招商局委派各“中心”国内派出的负责人为其全权代表。其名称为“广州市招商局驻(所在城市名称)代表处”。代表处应开展以下工作:
1.大力宣传介绍广州市各方面情况,提高广州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利用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对外宣传资料、图片画册及影视片等资料,通过广泛派发、不定期举行介绍会或展览会,以及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电台的传媒介绍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介绍广州的新面貌和建设成就以及政策法规、投资环境、办事程序和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2.积极联络当地有兴趣到广州投资或商贸的客商,向其提供所需的各方面咨询,代其在国内(主要在广州地区)寻找合作伙伴,投资项目或商贸机会,组织前往广州的考察团。
3.协助市政府在“中心”所在地举办广州市的招商会、经济技术交流会、投资项目介绍会等。
4.受市外事办的委托,开展友城交往。
5.按招商局要求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三)产品展销中心。
以代理商形式为没有在“中心”所在地设有常驻机构的国内出口商品企业推销产品,努力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其主要方式:
1.提供一定面积在“中心”设立常年产品展销厅,供陈列产品样板。
2.通过市场调查,摸清在当地适销对路的商品种类,与国内相应的企业签署代理合同,由国内企业免费提供产品样板及介绍资料,在“中心”展销厅免费(或收取最低费用)陈列。展销中心在当地积极开拓市场推销,并按实际销售额收取合理的代理费用。
3.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展销活动(如某行业出口产品展销、某大企业出口产品展销、某类出口商品展销……),举办展销活动期间邀请国内相关企业派出人员到场,介绍及演示产品。派出人员的邀请及活动、住宿等安排由“中心”负责。
三、扶持措施
(一)各企业到已设立“中心”的城市办境外机构,应在“中心”设点,并且期限不短于1年。
(二)市外经贸委简化在“中心”设立机构的审批手续;市外办优先办理到“中心”所在国开展经贸活动的人员出国审批和证件手续,协助沟通我国派驻所在国使、领馆和有关友好城市当局及友好人士的关系。
(三)在“中心”设立机构,应按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银行(89)财商字31号文件规定上缴利润。即境外企业自开办之日5年之后,将我方所获税后利润的20%汇回国内投资单位上缴同级财政。
(四)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属下企业提供产品给“中心”代理或展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