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办好
境外广州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1996)25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自1993年设立境外“广州商贸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来,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促进“中心”组织形式更加完善,使之成为具有商贸、招商、引资和投资等多功能跨国经营的境外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的设立
(一)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设点,其原则是根据我国的国别政策及经济地理位置,以经济发展的互补性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和资金的国际化需要,精心部署,逐步推进。严格挑选有实力的企业承办,确保各“中心”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各“中心”的名称统一定为:所在城市名称+广州商贸中心。
(三)各“中心”的标志图案作统一规定(见附图)。
二、“中心”的基本功能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商贸、招商、引资、投资”等功能,发挥“中心”的窗口和桥梁作用,“中心”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商务中心。
主要为国内企业到“中心”所在地设立境外机构有偿提供服务。针对新设立的境外企业通常规模小、派出人员少、社会关系尚不广泛及环境不熟悉等实际情况,为帮助他们减少开支和有利于拓展业务,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
1.写字楼租赁。各中心至少应设有供8-10家以上国内到海外设点的企业租赁大小适中的办公场所。
2.提供集中统一的秘书、翻译、打字、传真、复印、通讯、会议室和洽谈室等服务。在“中心”设点的企业无需在当地聘请全职秘书、采购大量办公设施及租赁大面积的办公地点,可有效减少海外公司的开办费和日常办公开支。
3.利用“中心”的社会关系和业务网络,为设点的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及宣传推广,代其联络沟通当地工商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及进行法律、会计、税务等有关事务的咨询,协助海外公司拓展业务。
4.协助派驻人员办理工作签证。
5.协助购买或租赁住所、购买车辆,办理保险及解决有关日常生活问题。
此外,商务中心还将为国内机构到其所在地进行的各类考察提供包括邀请、旅行、住宿和票务,安排会见当地政府、民间团体或工商界人士的活动等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