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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由《关于进一步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7]72号)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腊味生产
 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95)87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保证生产、销售的腊味(包括腊肠、腊肉,下同)卫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假冒、伪劣腊味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标准法》、《商标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的卫生质量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腊味的单位,必须有卫生整洁的内外生产环境及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生产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禁止用煤直接烘焙。凡从事生产、经营腊味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用于生产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准加用色素,严禁使用非食用色素、颜料等,不得用非食用色素及颜料染腊肠绳子,并要持有所在地区防疫站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地单位进入我市开设腊味加工场,须持有所在地防疫站核发的卫生合格证,并报市防疫站审核后,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向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生产及经营。
  二、进入市场的腊味,其质量及等级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混级抬价,不得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厂家所生产的每批产品均要有卫生检验合格证才能上市销售。
  三、我市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体户在销售外地生产的腊味时,须索取当地生产厂或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单,并凭证(单)到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报检合格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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