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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工青妇企事业发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工青妇企事业发展的通知
 (穗府办(1995)85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三大群众组织创办和发展企事业,有利于拓宽社会劳动就业渠道,减轻企事业单位安置富余人员的压力,有利于解决他们社会事业经费不足的困难。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后3年内,对工青妇组织发展企事业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的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述场地的选址和规划工作。
  二、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兴办的经济实体(含全民、集体企业),原则上要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要事先征得市工商局的同意,市工商局应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
  三、工青妇组织新办的以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为主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其安置富余人员(含本企业富余职工)占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免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
  四、各商业银行对工青妇企业的贷款要给予大力支持,工青妇企业新上项目经金融部门的可行性论证后,其贷款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五、适当增加工青妇事业单位的用水和用电指标,工青妇事业单位的水电按事业单位标准收费,所开办的经营性单位和企业单位,按经营和企业单位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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